律师本色 第388章

作者:雪映红梅

否则的话,很容易得出,凡具有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一律不能适用缓刑的不当结论。”孟广达解释道。

吉红英也是资深律师,自然能理解孟广达的解释,她没说话,在回味着达哥的解释。

“我记得《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及二个多亿,应该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吧,所以我觉得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何应用缓刑?”曹永正说完,看向杜庸和宋辉。

“我是这么理解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中,只提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目前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数额特别巨大进行明确规定。

而所谓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犯罪数额100万元(单位500万元)以上;(2)个人所涉存款对象100人以上(单位500人以上);(3)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单位250万元)以上;(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从上述规定来看,前三种情形对应‘数额巨大’的认定侧重于犯罪数额和犯罪对象的数量;第四种情形对应‘其他严重情节’,侧重于犯罪危害后果。

而所谓的‘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造成群体性SF,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民愤极大,强烈要求从严处置等情形。

就本案来看,虽然涉案数额有两亿多,但是本案并不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从数额上看本案属于数额巨大。

所以,我认为本案的量刑范围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针对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退赃等经济手段,在相当程度上修复其犯罪危害,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会对其适用缓刑。”宋辉解释道。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吸收的资金达二亿多,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但本案的犯罪数额相对一般案件而言应该算是‘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咱们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是否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隋夏突然问道。

“嗯,你说的这个问题可能会成为本案量刑的关键点,不过我觉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其特殊性。

就一般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本身是决定其犯罪情节轻重的主要因素,在犯罪总额远远大于法定起点刑数额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仍在起点刑量刑,确实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是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犯罪的一个明显区别。不能只看犯罪数额。”杜庸回道。

第1051章 绝对是个肥活儿

“之前,我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为了搞明白上述规定是否存在犯罪数额限制,特意在网上查了下。

《关于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作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年05期)第四条,就‘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有以下表述:

‘针对该条,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对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加以数额限制,对于数额巨大的,不得免予刑事处罚。经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是犯罪数额往往很大,如设定数额限制,本款规定在实践中将可能毫无意义;二是非法吸存犯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不能归还所吸收资金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故未采纳。’

由此可知,上述规定并没有犯罪数额限制,只要满足条件即可。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既然具备上述条件,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作无罪处理,那么更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回到本案,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完全清退所吸收资金,故难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或作无罪处理,但本案实际上已基本具备‘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和‘积极清退所吸资金’两个关键条件,我认为,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原则。”宋辉一脸严肃的解释道。

(注: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解释第三、四、五条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以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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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原因有三:

第一,从动机上看,被告人借款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综合全案分析,本案被告人之所以在开发房地产中要向民间集资,主要原因有三个:

1、由于政策的调控,对县以下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不发放土地抵押贷款,导致银行贷款落空,为了完成项目开发被告人不得不进行民间借款,且仅此一项就增加了七八千万的利息成本。

2、在开始施工后,由于地质问题,导致项目工程进度十分缓慢,又因为该地块在市区晚上不能施工,地下工程比原预计多花了一年的时间,由此又增加了六千万元的利息负担。

3、因为工程进度问题,导致项目比之前预估的预售时间向后推移了近一年半,恰在此时,限购政策出台,紧跟着房地产市场疲软,购房率低,公司资金回笼困难。

从被告人借款使用情况来看,大部分资金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根本上仍出于生产经营之考虑。

第二,案发后,本案被告人积极退赃,主动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七千余万元用于退赔。再加上祥龙地产破产清算,偿还了大部分钱款。据被告人介绍,实际上无法归还的借款金额只有约一千二百万元,归还本金的比例约为96%。

另外,据被告人介绍,由于被告人所借款项的借据每年一换,其中有部分借款是上一年的利息计入了本金,所以未能偿还的一千二百万元借款中,还包含一部分利息。

除此以外,根据被告人介绍,大部分前期参与借款的债权人几乎都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本金,真正有损失的是后期进入的极小部分债权人,但归还本金的比例也至少在80%以上。

当然上述金额需要当庭质证后才能确认,但是根据财务总监秦翠回忆,这个数据应该大差不差。

第三,本案并未出现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债权人在公司破产分配后情绪比较稳定,没有出现大规模的缠访SF事件。本案不存在不宜适用缓刑的‘其他严重情节’。

所以,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我认为本案四个被告人虽然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杜庸说道。

杜庸说完后,众人沉默不语,虽然有律师心有不甘,但暂时又找不到法律依据,只能先这样。

“这个案子比较敏感,网上传的沸沸扬扬,我提醒下,今天咱们讨论的结果,是内部意见,不可外传。

杜律师,你们在出方案的时候,要注意‘度’的把握,要适当的降低下当事人的期望值,千万不要为了拿下案子,把话说的太满,一定要预估到各种风险,毕竟这案子不是在咱们本市的法院开庭。

我同意你们的意见,但是出具最终方案前一定要会见左家的老大,并进行阅卷。目前出具的方案只是初步方案,不是最终方案,一定要标明。”方轶提醒道。

“好,您放心,我一定严格把关。另外,这个案子有四个被告人,我一个人肯定不行,需要至少三名律师的加入。每人负责一名被告人。”杜庸心中激动,这个案子要是签下来,四个被告人,律师费可是一百六十多万啊!如果有二审,至少还能再收八九十万的律师费,绝对是个肥活儿。

“你有合适的人选吗?”方轶微笑道。

“我之前跟宋律师沟通过了,宋律师愿意帮我。看看哪位律师有时间,可以加入我们。”杜庸说道。

“那什么……算我一个。”耿震第一个举手道,既能赚一笔又能接触下以前未碰过的非吸案件,这样的机会可不多。

“我手里的案子比较多,就不参与了,如果有需要帮忙的,尽管开口。”孟广达微笑道。

他现在也是名声在外,手里的案子确实不少,自然不会去跟其他律师抢业务。

第1052章 盛德梦

宇文东除了帮着孟广达处理手头的案子外,他还跟着宋律师在处理一个老大难的案子,也分不出精力,所以也没有举手。

最近周颖和云乔走的比较近,前段时间伍大少又给她们推过来几个案子,两人配合的很默契,有长期合作的趋势,所以最近她们没有与其他律师合办案子的打算。

就在其他律师犹豫之际,胡亮眼神四顾,举起手来:“我……我也参与下。”

他怕被拒绝,但是又不想放弃这个机会,最终鼓起勇气,举起了手。

众人一愣,没想到平时毫无存在感的胡律师,会突然积极主动起来。其实他不太愿意出风头,但是内心深处又渴望能出人头地,他的纠结导致他错过了很多机会,在以前的团队都毫无存在感。

他来方轶团队有段时间了,之所以跳槽就是想给自己一个希望,他厌倦了“打螺丝”的日子,不想做一辈子平庸律师,为了二两银子没日没夜的加班工作,他想突破,想像孟广达和杜庸一样,圆自己的盛德梦。

对,就是盛德梦!不知何时他有了这个想法,就连他自己都被吓了一跳,紧接着就是兴奋,按捺不住的兴奋。

他不会想到,几年后,“盛德梦”成了众多律师加入方轶团队,加入盛德律所的目标和梦想。

有时候就是这样,脸皮薄吃不着,脸皮厚吃个够,机会转瞬即逝。

“好,胡律师、耿律师,一会儿散会咱们找个会议室商量下分工。如果其他律师有时间也可以参与下。”杜庸心情大好。

他早就想好了,这个案子赚钱是一方面,另外可以通过这个案子筛选下今后一起合作的律师,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说不定以后能成立个小组,像方老大一样茁壮成长。

方轶算是看出来了,目前团队内部已经开始分小组了,孟广达、杜庸、老宋、周颖等人都有自己的案源渠道,所以一般不会轻易掺和别人的案子。其他律师可能各有各的想法,好在团队的业务足够他们消化,大家目前都比较踏实。

这是好事,也不是好事,等杜庸和孟广达等人的羽翼丰满了,不知道会不会单飞。不过方轶早就跟大家说过,来去自由,他不会限制众人的发展。

其实方轶更希望团队内部出现紧密合作的小团队,大家能相互合作,又相互帮助,共同成长。

杜庸的事安排完后,方轶和隋夏继续忙房新月故意杀人案的辩护意见。半个月后,方轶等来了法院的电话,房新月故意杀人案的开庭时间终于定下来了。

开庭当日,房家老两口坐在旁听席上,眼巴巴的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房新月的背影,眼泪一直在眼眶中打晃。

房祖根轻轻拍了拍老伴的手,轻声说道:“方律师说咱们女儿的案子证据不足,法律上有‘疑罪从无’的规定,咱们女儿的案子就属于疑罪,有希望!”

鲁良芬看向老伴,被泪水模糊的双眼中充满了担心和希望。

……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不带丝毫烟雾气息的声音响彻在法庭内。

“……三年前被告人房新月与丛明昌相识,并于一年前开始租房同居。去年十二月,丛明昌与被害人邓诗云相识并有暧昧关系。

随后,丛明昌向房新月提出分手,房新月因此嫉恨邓诗云。今年二月二十三日,房新月谎称系丛明昌之妹,来到邓诗云租住的房间内。

房新月在与邓诗云闲聊过程中,将事先准备的添加镇静药物的奶茶让邓诗云喝下。随后,房新月趁邓诗云昏睡之际,持刀捅刺邓诗云之女牛佳艳颈部,致牛佳艳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又持刀割伤邓诗云右腕部,致邓诗云轻微伤。房新月作案后随即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新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

检察员是位三十多岁的女人,之前方轶和隋夏见过她,与她沟通过案情,但并未达成一致。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没有杀人,也没有伤害邓诗云。……案发当晚邓诗云得知我是丛明昌的女朋友后,她非常激动,拿起臧刀要杀我。

我下意识的将她女儿抱过来挡在身前,她来不及收手,臧刀戳中了牛佳艳,然后我就跑了……,我根本没有杀人,也没有伤害她。”房新月看向审判长,极力辩解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房新月,案发当晚,你在哪?”检察员问道。

“案发当晚我打电话给邓诗云,去了她家。”房新月回道。

“你是几点到的邓诗云家?”检察员问道。

“好像是晚上九点多,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房新月想了想说道。

“你去邓诗云家都带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从超市买了些熟食、奶茶和零食。”房新月想了下说道。

“你是以什么身份去见的邓诗云?”检察员继续问道。

“丛明昌妹妹,之前我给她打电话一直说我是丛明昌的妹妹。”房新月看了一眼检察员。

“你去找邓诗云时,她家都有谁在?在干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去的时间比较晚,只有她和她女儿在家,她们在看电视。她老公上夜班去了。”房新月回道。

“你带去的吃喝都吃了吗?”检察员问道。

“吃了。”房新月说道。

“都谁吃了?”检察员追问道。

“我们三个都吃了。吃完后,邓诗云收拾桌子,把垃圾扔到了门外。”房新月回道。

“随后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第1053章 真相!

“我们聊了会儿天,之后我告诉她我不是丛明昌的妹妹,我是他情人,后来我劝她离开丛明昌。

我们两个说急眼了,吵了起来。她从桌上拿起藏刀捅我,我心里害怕,下意识的把她女儿拉了过来,抱在胸前。她的刀捅到了孩子身上……,我跑出了门。”房新月的呼吸明显有些急促。

“你是几点离开的邓诗云家?”检察员问道。

“记不清了,当时我特害怕,没注意到时间。”房新月回道。

“案发当日,你去找邓诗云的目的是什么?”片刻后,检察员问道。

“我想劝她离开丛明昌。”房新月说道。

“为什么你又自报身份?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检察员问道。

“我跟她摊牌,是想把事情说清楚……”房新月低下了头。

“你离开后去了哪?”检察员一脸的冰霜。

“我直接回家了。”房新月回道。

“那个家,是你父母家吗?”检察员问道。

“不是,是我租的房子。”房新月说道。

“你怎么回去的?”检察员问道。

“我开自己的车回去的。”房新月说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看向房新月:“房新月,你从被害人家里出来,路上有没有遇到什么人?”

“没有。”房新月回想了下,肯定的回道。

“你到家后,有没有将此事告诉其他人?”方轶问道。

“没有。”房新月摇头道。